干货(后附)!的确!您好您拨打月博个人中心的号码用户是老赖

浏览次数: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3-03-18

  “我已经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了,现在钱马上就还,求求你们,把这个铃声快点取消掉吧,还有失信名单能撤销了吗?这也太丢人了啊!”很难想到老赖口中能说出这些主动要求还款的话,事情还得从前段时间说起。

  2017年,广丰法院成功调解徐某荣与祝某慧的民间借贷纠纷,后来经徐某荣多次催取,祝某慧仍迟迟不肯履行这582000元的还款义务,甚至还与徐某荣玩起了“”。

  2018年2月,无奈之下的徐某荣拿着民事调解书来到该院执行局,申请对被执行人祝某慧进行强制执行。

  当祝某慧收到报告财产令时,不为所动。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成功发现祝某慧名下存款有五万余元,有房产有车,是个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此,他迅速冻结月博个人中心、查封了祝某慧名下的财产,以便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他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将祝某慧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祝某慧乘坐高铁、飞机,并限制祝某慧高消费,也为祝某慧设置了定制的“失信彩铃”,每一个拨通电话的人都能听到:“您所拨打电话的机主已经被广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大家都知道祝某慧是个失信被执行人,从而敦促祝某慧履行执行款。

  一方面,看到天气大好,他很想出去旅游散散心,但是出行已经被限制,消费也已经被限制;另一方面,他的号码被法院强行设置了“失信彩铃”,因此经常被人询问“你那个彩铃是怎么回事啊?”搞得他灰头土脸,好没面子。

  他总觉得好像大家看他的眼神都变得怪怪的。每晚在家躺在床上,想着他现在居住的房子也已经被法院查封,好像住一天少一天,万一有天法院干警来强行清场搬东西拍卖房子,那他真的是抬不起头了。

  祝某慧主动联系徐某荣,和他商议,三个月内,他一定把房子卖掉,一次性付清欠款。徐某荣思考再三同意了这个协议,并提出申请由祝某慧自行处置其房产。两个月后,房屋成功卖出,房屋买主支付部分房款给徐某荣,至此,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现在月博个人中心,钱也还了,案子也(执)结了,请你们赶紧把我从失信限高人群里面撤下来吧,也赶紧把‘定制彩铃’取消掉吧!”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一签完字,祝某慧感觉瞬间轻松不少,赶紧对执行法官这么说道。

  案子到了这里就告一段落了,那么关于被执行人受法律约束与限制的若干措施,我们在下文列举出来供大家讨论。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月博个人中心、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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